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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潔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思潔與告訴人鄭羽彤是大學同學,雙方因事而有宿怨,被告因認為告訴人對其仍有不友善的行為,竟因此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7日下午2時許,以手機連線上網後,利用其以「_sjc._」名義向「Instagram」申請使用之個人帳號,在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帳號限時動態網頁公然PO出圖,內容有「誰理你啊」、「厚道破麻」文字之照片,告訴人發覺後認為被告是針對自己,將該發布圖文截圖,貼在自己以「qqyutumg」名義向「Instagram」申請使用之個人帳號上,並表示因為這件事而牽扯到另一名網友而不好意思,被告看見後,隨即又在自己「Instagram」帳號限時動態上圖文PO出「耖你媽厚道怕人家講喔」、「厚道破麻啊幹」、「馬上就知道在講你」、「厚道破麻啦」,且另PO出該名受牽連之網友照片,又寫「再次強調我不是罵她認真不是講這位yt」、然後截圖告訴人之「Instagram」網頁(有告訴人臉部照片,足以辨識是告訴人本人),且註明「是這位」等文字訊息,藉此公然侮辱告訴人是「破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另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前因告訴人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其公訴,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嗣成立調解,告訴人亦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的57至59、67頁),揆諸前開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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