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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均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76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賴均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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