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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均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76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均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伍年,並應支付呂○○如附表一所載之金額。
犯 罪 事 實
一、賴均維於民國108年10月初,經由交友軟體先後結識呂○○及不知情之許○○(所涉詐欺取財罪嫌,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先以LINE向呂○○佯稱其姓名為「林○○」,並與呂○○交往而成為男女朋友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以LINE暱稱「哲」之帳號,並以微信暱稱「涵兒」、「沈辰」之帳號喬裝為公司會計、公司幹部,陸續向呂○○佯稱:「我涉案需繳保證金、和解金及律師費」、「我要支付小額借款利息」、「我侵占公款要賠償公司」、「需向公司購買公務手機」、「支付購屋訂金」云云,要求呂○○交付財物及金錢,同時再向許○○佯稱:「我不方便向呂○○拿取款項,要請妳幫我向呂○○拿取款項再轉交給我」、「我沒有帳戶可收款,要請呂○○匯款到妳帳戶,我再向妳拿取款項」云云,許○○誤信賴均維上述說詞為真,遂以LINE、微信聯絡呂○○,向呂○○拿取現金、手機,及要求呂○○將款項匯入其向不知情之許○○(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借得其女許○○之臺中淡溝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內,嗣賴均維更要求呂○○申辦銀行帳戶提款卡供其使用,呂○○遂向王道銀行申辦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銀行帳戶)後,透過許○○將王道銀行帳戶提款卡(含密碼)轉交而收取該銀行提款卡使用,賴均維以上述虛構事由要求呂○○交付現金、手機或款項,致呂○○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嘉義縣太保市等地,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手機予許○○,或將款項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或王道銀行帳戶內,賴均維再與許○○相約在南投縣竹山鎮之「陳家甕窯雞」前方道路、南投縣竹山鎮某統一超商或臺中高鐵站等處,向許○○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手機及款項。
嗣呂○○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呂○○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請,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賴均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5、125至140、181至198頁),核與證人許○○、許○○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呂○○、證人林○○、牛○○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時之證述、證人許○○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見嘉朴警偵字第1090010884號卷,下稱警0884號卷,第1至19、22至43、46至48頁反面、50至62之1頁;
嘉朴警偵字第109000號,下稱警9000號卷,第1至3頁反面;
偵字第4977號卷第14至16頁反面,偵字第6231號卷第25頁正反面、56頁至57頁反面、59頁,交查字第1862號卷第14至19、24至27、53至56頁),復有手寫借款明細、損失清單、存款交易明細、王道銀行交易明細、訂單明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亞太行動資料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5日儲字第1100954346號函及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時間圖、車輛詳细資料報表各3份、本票13張、存摺封面3張、LINE對話截圖31張,及被害明細、證人許○○與「沈辰」微信對話截圖、證人許○○與「林○○」LINE對話截圖、證人許○○與「涵兒」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與「沈辰」微信對話截圖、告訴人與證人許○○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與「林○○」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與證人許○○LINE對話截圖Ⅰ、Ⅱ在卷可稽(見警0884號卷第65至107、111至117頁,警9000號卷第17至19頁反面,偵字第4977號卷第20至23頁反面,偵字第6231號卷第27頁,交查字第1862號卷第28至48、58至60、63至70頁,本院卷第31至4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向告訴人實施詐欺取財,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86所示之時間,數次交付或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86所示之現金、手機、款項至被告向不知情之證人許○○借得許○○之郵局帳戶、告訴人申辦之王道銀行帳戶內,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認應予數罪併罰,自有未合。
三、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許○○向告訴人詐欺取財,為間接正犯。
又公訴意旨雖僅敘及告訴人有於109年2月20日遭被告詐騙,因而匯款1筆2,000元至王道銀行帳戶內部份,提起公訴,並未敘及告訴人另有1筆2,000元(如附表二編號86),亦係告訴人於同日遭詐騙匯入款項,然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藉由網路交友認識告訴人,竟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並衡酌其坦承犯行,告訴人遭詐欺之現金、手機、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0萬2,152元,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需分期賠償告訴人各106萬元、42萬8,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2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47至148、177至178頁),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板模工作,月薪2萬元至3萬元,與祖父、祖母同住,父母親已離婚,父親住北部,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8年2月12日確定,嗣緩刑期滿,而上開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需分期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尚知悔悟,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經此偵查及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經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予以宣告緩刑5年。
又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其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本院斟酌被告已於110年2月20日給付1萬2,000元予告訴人,尚未支付全部損害賠償之情形,參照調解筆錄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併諭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條件。
復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告訴人得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應併敘明。
六、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6所示之現金、手機、款項,共計150萬2,152元,固為被告本件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需分期賠償告訴人各106萬元、42萬8,000元,是就保障告訴人之求償權而言,被告已得將其犯罪所得「定期」、「繼續性」的發還告訴人,而具有變現性而非僅具期待利益,縱被告事後無法如期履行,告訴人仍可依照如附表一所示之執行聲請強制執行,則為被告利益計,解釋上應仍有上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適用,故本件不另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一、被告應支付呂○○各新臺幣104萬8,000元、42萬8,000元。
二、104萬8,000元部分,給付方法:被告應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118年4月20至止,按月於每月20日各給付1萬2,000元,並於118年5月20日給付1萬6,000元。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42萬8,000元部分,給付方法:被告應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146年2月20至止,按月於每月20日各給付1,000元,並於146年3月20日給付8,000元。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交付財物(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108年10月初某日 現金2萬5,500元 現金交付:臺南市歸仁區 2 108年10月29日 現金4萬元 現金交付:嘉義縣太保市 3 108年10月29日 iPhone 11手機1支(價值約2萬元) 當面交付:臺中市北區 4 108年11月6日 1萬5,000元 郵局帳戶 5 108年11月6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6 108年11月7日 2萬元 郵局帳戶 7 108年11月7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8 108年11月16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9 108年11月17日 1萬元 郵局帳戶 10 108年11月17日 3,000元 郵局帳戶 11 108年11月18日 2萬1,000元 郵局帳戶 12 108年11月19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13 108年11月19日 2萬3,000元 郵局帳戶 14 108年11月20日 2萬元 郵局帳戶 15 108年11月25日 2萬7,000元 郵局帳戶 16 108年11月26日 3,000元 郵局帳戶 17 108年11月26日 1萬2,000元 郵局帳戶 18 108年11月26日 5,000元 郵局帳戶 19 108年11月26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20 108年11月28日 2萬元 郵局帳戶 21 108年11月30日 1萬3,000元 郵局帳戶 22 108年12月4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23 108年12月6日 600元 郵局帳戶 24 108年12月8日 4,400元 郵局帳戶 25 108年12月9日 3,000元 郵局帳戶 26 108年12月12日 6,500元 郵局帳戶 27 108年12月12日 2萬2,000元 郵局帳戶 28 108年12月13日 1,500元 郵局帳戶 29 108年12月14日 2萬3,000元 郵局帳戶 30 108年12月15日 2,000元 郵局帳戶 31 108年12月18日 2萬元 郵局帳戶 32 108年12月19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33 108年12月19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34 108年12月21日 1萬7,300元 郵局帳戶 35 108年12月26日 7,000元 郵局帳戶 36 108年12月27日 8,000元 郵局帳戶 37 108年12月29日 6,000元 郵局帳戶 38 108年12月30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39 108年12月30日 2萬2,000元 郵局帳戶 40 108年12月30日 8,000元 郵局帳戶 41 108年12月31日 3萬元 郵局帳戶 42 108年12月31日 1萬8,000元 郵局帳戶 43 109年1月13日 2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44 109年1月13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45 109年1月19日 5,250元 王道銀行帳戶 46 109年1月19日 2萬4,750元 王道銀行帳戶 47 109年1月19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48 109年1月20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49 109年1月20日 5,250元 王道銀行帳戶 50 109年1月20日 5,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51 109年1月21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52 109年1月21日 5,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53 109年1月21日 4,250元 王道銀行帳戶 54 109年1月22日 2萬5,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55 109年1月24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56 109年1月29日 2,450元 王道銀行帳戶 57 109年1月29日 2,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58 109年2月1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59 109年2月1日 1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60 109年2月2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61 109年2月2日 2萬5,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62 109年2月3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63 109年2月3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64 109年2月4日 9,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65 109年2月4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66 109年2月5日 1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67 109年2月6日 1萬2,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68 109年2月7日 1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69 109年2月8日 1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70 109年2月12日 1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71 109年2月12日 2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72 109年2月12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73 109年2月13日 1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74 109年2月13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75 109年2月13日 1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76 109年2月14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77 109年2月16日 8,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78 109年2月16日 1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79 109年2月17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80 109年2月17日 1萬5,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81 109年2月17日 8,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82 109年2月18日 1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83 109年2月19日 3萬元 王道銀行帳戶 84 109年2月19日 1萬5,402元 王道銀行帳戶 85 109年2月20日 2,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86 109年2月20日 2,000元 王道銀行帳戶 共 計 150萬2,152元 (起訴書誤載為106萬5,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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