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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468號、109年度偵字第9710號、109年度偵字第9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金憲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金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10年5月9日執行羈押。
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由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予執行上開徒刑,被告已於110年5月26日起開始執行上開確定判決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5月21日110年度執四字第81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之限制,當無逃亡之疑慮,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0年5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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