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朴簡,230,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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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朴簡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龔○○○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龔○○○固坦承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地點,有拉告訴人乙○○○之頭髮,然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意,辯稱:我當時是要搶乙○○○的手機,快跌倒,才拉到她的頭髮,我沒有拉她頭髮去撞玻璃門,我手中風連衣服都沒辦法洗云云。

惟查:

(一)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之時間、地點,拉告訴人頭髮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訊問時自陳在卷,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現場目擊過程之被告之女婿丙○○於警詢時之相符,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在理髮店內聽到龔○○○在外面對我大罵,我就拿手機假裝要錄影,她看到我拿手機,就衝進店內,以雙手抓住我頭髮去撞理髮店玻璃大門,後來家人將我送醫治療等語。

佐以證人丙○○於警詢時證稱:我聽到劇烈吵雜聲音,往乙○○○看,發現龔○○○身子在屋外,但一手伸進屋內抓住乙○○○的頭髮,我去扳開龔○○○的手,但她又用另一手抓住乙○○○的頭髮向外拉,我出力將龔○○○拉到門外,龔○○○被拉開後,就昏倒在乙○○○家外的地上等語。

可證,被告確有主動、刻意抓告訴人頭髮之攻擊行為。

而本件被告拉告訴人頭髮之行為,發生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7時30分許,告訴人於同日7時51分許,即至嘉義長庚醫院就診,經診斷受有頭部鈍傷乙節,有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查。

再由現場照片觀之,從理髮店至店外,內側為4片玻璃拉門,外側為紗門,當時玻璃拉門並未完全拉開,只拉開1片玻璃拉門,僅供1人通行。

依照上開告訴人及證人丙○○之證述可知,被告係在理髮店外,將在店內之告訴人向外拉,是被告拉告訴人頭髮,將告訴人拉至店外之過程,輔以現場配置、告訴人之診斷證明,告訴人所受之頭部鈍傷,確實係被告拉扯告訴人頭髮撞擊玻璃門乙情,可堪認定。

是被告上開辯詞,顯無足採。

(三)證人丙○○於警詢時雖證稱:我沒有看到龔○○○拉乙○○○的頭髮去撞東西等語。

然被告在證人丙○○發現並制止之前,即已拉扯告訴人頭髮,後證人丙○○係專注於拉開被告扯住告訴人頭髮的手。

是以,證人丙○○並未自始目擊被告拉扯告訴人頭髮之過程,當時注意力亦專注於分開被告與告訴人,其未目擊被告拉扯告訴人頭髮撞擊玻璃門之過程,自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其與告訴人為妯娌,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在卷,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其對告訴人所為之傷害犯行,應論以家庭暴力罪。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先前已有不愉快,然其僅見告訴人持手機對其錄影,即拉扯告訴人頭髮撞擊玻璃門,造成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傷害;

被告否認犯行,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獨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警詢時陳稱:菜刀是我隨身攜帶要剁我拔來的草,之後要拿去餵魚等語;

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龔○○○衝入店內時,我沒有看到她拿菜刀,她也沒有用菜刀傷害我等語。

是以,扣案之菜刀1支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7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龔○○○與乙○○○係妯娌,2人間係二親等旁系姻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龔○○○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7時30分許,在乙○○○位在嘉義縣○○市○○里○○000號開設之家庭理髮店外喧嘩,乙○○○遂外出查看並欲以行動電話錄影蒐證,龔○○○見狀竟萌生傷害犯意,出手拉扯乙○○○之頭髮以撞擊理髮店大門玻璃,致乙○○○因此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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