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朴簡,331,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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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朴簡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37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國梁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國梁為嘉義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明知本案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無法申請建築執照,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即擅自於本案土地上興建RC及鋼鐵骨造、面積約為1,70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經嘉義縣政府於民國110年6月23日以通知單勒令停工,並以通知單令補辦建築許可,如逾期不辦,將通知拆除,該等通知單均經李國梁收受,惟李國梁仍持續施工,嘉義縣政府於110年7月1日再以通知單勒令停工,並告知建築法第93條之規定,該通知單經李國梁收受,然李國梁經制止不從,仍持續施工,經嘉義縣政府派員至現場勘查,前揭違章建築已施工完畢,嘉義縣政府遂於110年8月10日以裁處書認定應予拆除,始悉上情。

案經嘉義縣政府函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國梁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嘉義縣太保市地籍圖查詢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嘉義縣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嘉義縣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書、嘉義縣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嘉義縣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嘉義縣違章建築查報單、稽查照片、嘉義縣政府送達證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無法於本案土地取得建築執照,竟仍擅自興建建物,經主管建築機關2次勒令停工後,仍持續施工至完成,顯見其無視國家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且被告違章建築之面積約1,700平方公尺,規模不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違章建築之地點、情形、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之生活狀況(參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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