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朴簡附民,16,202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阮氏娥

被 告 徐瑞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朴簡字第24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阮氏娥對本院110年度朴簡字第244號,被告徐瑞堂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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