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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阮氏娥
被 告 徐瑞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朴簡字第24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阮氏娥對本院110年度朴簡字第244號,被告徐瑞堂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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