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簡上附民,3,2021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政儒


被 告 黃世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吳政儒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7號,被告黃世敏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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