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簡上附民,5,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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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許益昇
被 告 陳信造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茲查本件刑事部分(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8號),業經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具狀撤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該案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按,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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