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聲,544,2021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海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海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海霖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