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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銘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銘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昌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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