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聲,571,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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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美滿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美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美滿前犯肇事逃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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