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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和芳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和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和芳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109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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