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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達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12次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12月7日之前,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20日(4次)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19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56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631、8815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631、88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263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263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1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7日 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8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8號 編號1至7經嘉義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定刑後分110年執更字第53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15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7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631、8815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631、8815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631、88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1109年度嘉簡字第14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8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8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8號 編號1至7經嘉義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定刑後分110年執更字第53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7日 109年7月24日 109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2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8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79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79號 編號1至7經嘉義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定刑後分110年執更字第532號 編號8至9經嘉義地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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