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聲,601,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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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清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清景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 確定前所犯,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所受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名、犯罪行為態樣、犯 罪時間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6日 109年10月31日 109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46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09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1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123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1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2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5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1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123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123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2日 110年6月21日 110年6月2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671號 經本院110年度朴簡字第12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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