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聲,602,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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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項家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項家輝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項家輝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依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不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有差異,至已執行之刑期,可在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中如數扣除,要屬另一問題,附此敘明。

且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本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簡稱嘉義地檢、宣告刑僅列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04月30日 109年05月05日 109年06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74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89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786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30日 110年04月30日 110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786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24日 110年06月01日 110年06月01日 備註 附表編號3至7所示案件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06月12日 109年07月01日 109年07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89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89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4月30日 110年04月30日 110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6月01日 110年06月01日 110年06月01日 備註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07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6月01日 備註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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