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俊傑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