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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川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朴交簡字第1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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