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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建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建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89號、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9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8部分、9 至13部分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4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8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及附表編號9至1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之總和。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6至13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意願回覆表1 份在卷可憑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1至4、6至13等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毓伶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1日至100年3月4日 100年4月8日至100年5月19日 100年3月29日至100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647號 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647號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1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7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7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8日 106年8月18日 106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7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7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14日 106年9月14日 106年12月11日 備 註 ①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65號 ②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①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65號 ②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①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63號 ②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中旬某日 99年1月間 99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445、447號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445、44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55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0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64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64號 108年度易字第2489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109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64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64號 108年度易字第24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109年9月3日 備 註 ①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70號 ②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①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71號 ②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①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48號 ②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17日至101年9月19日 104年1月30日至105年6月24日 102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55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095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55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095 嘉義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489號 108年度易字第2489號 109年度易字第298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31日 109年7月31日 110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489號 108年度易字第2489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110年4月28日 備 註 ①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48號 ②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①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48號 ②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70號 ②編號9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8日至104年4月20日 105年6月29日至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6日至105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33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33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98號 109年度易字第298號 109年度易字第2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70號 ②編號9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70號 ②編號9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70號 ②編號9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0日至106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8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70號 ②編號9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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