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聲,706,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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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德政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德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德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各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

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5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10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5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施德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0日 (聲請書誤載為7月22日) 109年7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7月22日) 109年7月26至2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49、6606號(聲請書漏載6606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49、6606號(聲請書漏載6606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183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183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296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10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183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183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2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2月8日 備註 編號1至14經110年度聲字第4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5月3日 109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774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82、5992號(聲請書漏載5992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82、5992號(聲請書漏載59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387號 109年度易字第477號 109年度易字第4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387號 109年度易字第477號 109年度易字第4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9日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6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28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71、10416、10752號(聲請書漏載10416、10752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71、10416、10752號(聲請書漏載10416、107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8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8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備註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0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71、10416、10752號(聲請書漏載10416、1075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3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5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判決 確定日 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備註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3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3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03、352、541號(聲請書漏載103、352、5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92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7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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