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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慶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慶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慶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此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上開四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四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中如附表編號一為轉讓禁藥兼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二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三、四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各犯行間之時間關連性、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另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10年7月11日執行完畢,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5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3日 108年9月12日 108年7月4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1934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 108年度偵字第8310、90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1號 108年度訴字第850號 109年度訴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29日 109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1號 108年度訴字第850號 109年度訴字第194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1月29日 110年1月12日 備註 業於110年7月11日執行完畢。
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
編號 四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10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5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8310、90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9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2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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