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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EFONZO JAMIE MICHAEL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字第2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EFONZO JAMIE MICHAEL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0.04.26 110.05.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 110 年度偵字第5261號 嘉義地檢 110 年度偵字第58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 年度嘉簡字第610 號 110 年度嘉簡字第640 號 判決日期 110.06.30 110.07.09 確定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 年度嘉簡字第610 號 110 年度嘉簡字第640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10 110.08.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1.嘉義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2454號。
1.嘉義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2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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