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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被告 江信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字第2598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
惟聲明異議之事項,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
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亦即對已確定之判決或裁定,並無聲明異議之可言,合先指明。
另按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如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受刑人撤回上訴,於民國110年8月18日確定,並已移送執行,受刑人嗣後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繼續審判,亦遭駁回等節,有前開刑事判決書暨送達證書、審判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電子全卷核閱無訛。
是受刑人雖於聲明異議狀中陳稱就本案判決仍有不服,然本案已於110年8月18日確定,受刑人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並無聲明異議可言。
此外,受刑人並無提出任何檢察官指揮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證,其任意指摘本案強制工作之執行違法或不當,自無實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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