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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及11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訴字第6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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