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聲,740,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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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鍶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鍶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鍶填因竊盜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18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7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0年5月18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7罪,均為竊盜案件,各罪罪名、罪質與保護之法益皆相同,犯行模式亦類似,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

兼衡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宣告刑,前已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受刑人陳鍶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10年1月30日 110年1月3日 110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37號、110年度偵字第33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37號、110年度偵字第33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37號、110年度偵字第33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8日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37號、110年度偵字第33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06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23日 110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06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7 以下欄位空白 以下欄位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96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9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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