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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振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振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邱振盛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2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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