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聲,764,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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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融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融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亦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本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簡稱嘉義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稱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簡稱臺中地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簡稱南高分院,宣告刑僅列徒刑部分)編 號 1 2 3 罪 名 贓物 藥事法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日 107年3、4月間某日 107年1、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066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43號等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4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99號 108年度訴字第60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26日 108年11月21日 109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99號 108年度訴字第60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6日 108年12月13日 109年6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7所示案件並經南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間某日 107年5月26日 107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43號等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43號等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4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備註
編 號 7 8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5日 107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43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110年度易字第263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1日 110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 110年度易字第263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7日 110年8月26日 備註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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