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聲,77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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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秉宏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00巷00號00樓
具 保 人 陳莉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保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莉霓因被告林秉宏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係以命提出保證書並繳納相當之保證金額為替代手段,而釋放被告,是具保人因基於與被告間之信賴關係,於繳納保證金後,即負有促使被告到案接受審判、執行之義務與責任,而因該信賴關係之故,具保人之責任乃具一身專屬性,其責任因死亡而消滅。

三、經查,具保人於民國109年2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之上開說明,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因其死亡而消滅。

從而,聲請人就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所為沒入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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