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訴,25,20210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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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勳(原姓名為林瑋倫)




選任辯護人 鐘育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旭竑(原姓名為蔡政育)




蔡鎰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85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9月15日17時宣判。
茲因被告等人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業與本案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約定於110年12月10日前履行完畢,本院考量被告等人雖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畢竟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非無悔意之心,倘其等確實履行和解條件,尚非不得做為整體量刑之重要參考依據,故認有再開辯論,待開庭確認其等有無履行和解條件後,再行宣判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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