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月貴
林裕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月貴、林裕欽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 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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