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訴,283,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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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4號110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日新


指定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78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699號、第4240號、第447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466號、第3699號、第3941號、第4240號、第4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日新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鄭日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鄭日新基於販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至6、8至之行為。

二、鄭日新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姊阿」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附表一編號7之行為。

貳、程序部分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之情形。

本件檢察官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對被告鄭日新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78號)而繫屬於本院審理,嗣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110年度偵字第3466號、第3699號、第3941號、第4240號、第4289號)與前開起訴犯罪事實間,為一人犯數罪之情形而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之追加起訴合法,本院自應合併審理,先予敘明。

參、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鄭日新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鄭日新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警902卷第2頁至第18頁、他82卷第56頁、警712卷第1頁至第7頁、他2419卷第84頁至第85頁、他82卷第62頁、偵3466卷第27頁至第29頁、本院訴194卷第45頁至第54頁、第99頁至第140頁、第159頁至第168頁、第203頁至第215頁、第245頁),核與證人【王○○】(警902卷第54頁至第67頁、他82卷第20頁至第21頁、他2419卷第20頁至第28頁、他2419卷第38頁、本院訴194卷第103頁至第108頁)、【王○○】(警902卷第27頁至第40頁、他82卷第39頁至第40頁、警014卷第8頁至第14頁、他2419卷第87頁至第88頁、本院訴194卷第108頁至第117頁)、【陳○○】(他82卷第65頁至第72頁、他2419卷第100頁至第105頁)、【周○○】(警678卷第8頁至第11頁、他2419卷第51頁至第52頁)、【林○○】(警268卷第8頁至第13頁、他2419卷第71頁至第72頁)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警902卷第21頁、警902卷第69頁、他2419卷第107頁、警678卷第16頁、警014卷第19頁、警268卷第18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7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警902卷第85頁至第8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71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警902卷第87頁至第88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嘉檢卓列聲監字第1044號通訊監察聲請書、本院109年聲監字第429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警712卷第23頁至第25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嘉檢卓列聲監字第1138號通訊監察聲請書、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34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警712卷第26頁至第28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嘉檢卓列聲監字第103號通訊監察聲請書、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9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警712卷第29頁至第31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嘉檢卓列聲監字第20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本院110聲監續字第112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警712卷第32頁至第34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嘉檢卓列聲監字第61號通訊監察聲請書、本院110年聲監字第29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警712卷第35頁至第37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嘉檢卓列聲監字第125號通訊監察聲請書、本院110年聲監字第54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警712卷第38頁至第40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嘉檢卓列聲監字第232號通訊監察聲請書、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24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警712卷第41頁至第43頁)、王○○之交易毒品通話內容及監視器照片(警902卷第44頁至第48頁)、王○○之通訊監察譯文(警014卷第19頁至第29頁)、王○○之交易毒品通話內容及監視器照片(警902卷第70頁至第79頁)、王○○之通訊監察譯文(他2419卷第33頁至第36頁)、陳○○之通訊監察譯文(警712卷第20頁至第22頁)、周○○之通訊監察譯文(警678卷第16頁至第17頁)、林○○之通訊監察譯文(警268卷第18頁至第23頁),另扣得附表二所示物品等證據足供佐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真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已坦承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以我國對毒品之販賣查緝甚嚴,販賣毒品刑度極重,被告向上游購入毒品亦需付出鉅資,不無成本壓力,苟非為圖販賣以賺取價差或量差營利,尚無甘冒刑責鋌而走險,大費周章向上手購入毒品後,再將之以無利轉售予證人王○○、王○○、周○○、林○○、陳○○之理,堪認被告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之營利意圖無訛。

三、至起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犯行,被告係販賣新臺幣(下同)500元至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

惟被告審理時供述本次是販賣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本院訴194卷第208頁),而此部分事實僅有證人陳○○於警詢及偵查中單一證述向被告購買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該是500元至1000元(他卷第68頁、他2419號卷第101頁),且無從自附表一編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佐證,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本次係販賣5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伍、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基於販賣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3699號、第4240號、第4471號)就附表一編號1、2、4、5之同一犯罪事實移請併辦,本為起訴效力所及,併予審理。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與共犯「姊阿」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1665號判決及108年度嘉簡字第91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並於109年4月12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罪質、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三、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各次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累犯)加重(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後減輕之。

四、被告雖供稱本案毒品來源係與其共犯本案之謝○○、林○○,惟證人謝○○於審理時證述僅承認曾與被告合資購毒而堅詞否認有與被告共同販賣毒品與證人王○○、王○○之事實(本院訴194卷第117頁至第131頁),佐以證人王○○證述:我都是直接向被告聯絡購毒事宜,交易毒品地點都是在我○○○○2樓套房住處,被告沒有帶任何人上樓進入我房間交易毒品,被告不曾向我告知販毒時有人在等他,我不認識謝○○、林○○也不曾向他們購買毒品等語(本院訴194卷第103頁至第108頁);

證人王○○證述:我有看過但不認識V謝○○,我只知道謝○○是被告的朋友。

被告不會讓我知道毒品來源,即使我與被告一起出去也只是在某個地方等,我沒有看到被告是跟誰拿毒品,也沒有我向被告購毒後,被告將購毒款項交付謝○○之情形,但被告有跟我說他是向謝○○拿毒品,但這些都只是聽被告說的,我自己則是沒有親眼看到等語(本院訴194卷第108頁至第117頁);

證人即被告女友蘇曉薇證述:我不知道被告有販賣毒品予王○○、王○○,也不知謝○○、林○○與毒品案件有關等語(本院訴194卷第131頁至第139頁)。

勾稽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王○○自始未曾提及與被告交易毒品時有被告所指謝○○、林○○為其共犯之情形,而王○○雖證稱被告毒品來源應為謝○○,然其僅係自被告處聽聞而非實際親自見聞,且蘇曉薇亦不知被告有涉犯販毒情形,則被告為共犯所為不利於正犯謝○○、林○○之證詞,本院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後,仍未查得與事實相符之證據,且依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5月7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00074078號函(本院訴194卷第93頁)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6日嘉檢曉實110偵3278字第1109011644號函(本院訴194卷第95頁)均稱偵辦中而尚無查獲之具體情事,則依上開函覆情形可知,偵查機關尚未能查明被告所舉發之毒品來源,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不合,然被告供出謝○○、林○○與本案毒品交易間之關聯性,將一併作為量刑參考。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對身體健康之毒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為本案犯行,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善良風氣,進而導致施用毒品者為購買毒品而觸犯刑典之情事發生,提高社會負面成本,影響社會層面至深且鉅,被告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對象及次數共計5人、11次、販賣金額分別為500元至2000元不等,犯罪情節非輕,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與配偶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子女、女友同住,從事臨時工,家境勉持,外祖母罹患急性腦梗塞併右側肢體無力(本院訴194卷第22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之宣告: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6、8至所示犯行均收有報酬,而被告雖供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於收受後均交付其上手即林○○或謝○○,惟經本院認定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犯行均係單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證人,已如上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因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已交付「姊阿」(本院訴194卷第245頁),而附表一編號則係以賒欠方式交易,均無犯罪所得而毋庸宣告沒收,一併指明。

㈡被告自承其持附表二所示物品用以聯繫附表一編號1至各次犯行,並有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分別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檢察官呂雅純移送併辦與追加起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錄本案論罪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方式 通訊監察譯文 宣告刑 1 王○○ 鄭日新與王○○於110年2月15日15時35分至16時15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王○○位於嘉義縣太保市○○○○40之7號2樓6租屋處見面,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王○○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0(王○○) (15:35:22) A:喂 B:你有在忙嗎 A:現在、ㄟ、還好、剛睡起來阿 B:蛤 A:剛睡起來阿 B:阿、有嗎 A:有阿 B:好的嗎 A:對阿 B:阿、你可以拿過來嗎 A:剛好有人要找我、我可以騎他的車子 B:蛤 A:剛好有人要找我、我可以騎他的車子過去找妳 B:甚麼時候、多 久 A:等我一下下、差不多20分鐘出發啦、因為他現在還沒來啦、他現在在路上來、騎過來 B:是喔、20分喔 A:20分從這裡出發喔 B:喔好 A:好掰 (15:38:54) B:喂 A:喂 B:蛤 A:2個朋友 B:什麼 A:2個朋友阿、你看就知道、我過去較快啦 B:2個都要、可是要好的阿 A:好的啦、好掰 (16:15:24) A:喂 B:你到哪裡了 A:我在下面 B:樓下喔 A:對阿 B:阿樓下門有開嗎 A:蛤 B:樓下門有開嗎 A:等一下我看一下,沒有 B:好,我下去開 A:好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2 鄭日新與王○○於110年2月21日10時12分至11時20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王○○位於嘉義縣太保市○○○○40之7號2樓6租屋處見面,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王○○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0(王○○) (10:12:41) A:喂 B:你在哪 A:現在喔 B:沒有喔 A:現在過去嗎 B:蛤 A:我現在過去喔 B:阿你沒有要過來嗎 A:好阿,我現在阿,等我一下我刷一下牙馬上過去 B:蛤 A:剛起來,我刷牙洗臉馬上過去 B:喔好 A:好,掰 (10:20:37) A:喂我等一下要出門了,要找怎樣 B:你拿來我看看 A:你要說怎樣,我就大約用多少啊 B:你就拿來,不用講那麼明白阿,白喔 A:好啦好啦 (11:20:30) A:喂,在下面 B:到哪裡啊 A:下面阿,下面,下面 B:門有開嗎 A:你不會看你下面門有沒有開 B:你看一下有沒有開,你直接上來 A:為什麼,你不要走路是不是 B:有沒有開啦 A:沒有阿 B:沒有喔,你自己喔 A:有、有、有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3 王○○ 鄭日新與王○○於110年1月17日23時47分至54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鄭日新位於嘉義縣○○鄉○○村○○○000○00號住處見面,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王○○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0(王○○) (23:47:45) B:怎樣…蛤 A:你一個喔 B:蛤,甚麼拉 A:你和誰阿 B:我一個而已 A:好啦好啦 (23:54:45) B:喂 A:前門沒鎖,你進來順便把門鎖起來 B:蛤 A:門沒鎖 B:喔好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4 鄭日新與王○○於110年2月15日15時32分至44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鄭日新位於嘉義縣○○鄉○○村○○○000○00號住處見面,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王○○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0(王○○) (15:32:27) B:喂、喂、喂 A:喂、怎樣 B:阿、在睡覺喔、蛤 A:重點阿 B:重點、阿重點、不秀我一下、怎樣 A:什麼啦 B:蛤 A:什麼啦 B:阿重點、不秀我一下 A:秀什麼話 B:蛤、剩500而已、秀我一下 A:來啦 B:好啦好啦 (15:44:18) B:怎樣 A:什麼時候到啦 B:蛤 A:什麼時候要道啦 B:你娘勒、再3分鐘就到了、你是、你那邊就有了、一直催、幹 A:人家在等我啦 B:馬上到啦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5 鄭日新與王○○於110年2月17日11時57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鄭日新位於嘉義縣○○鄉○○村○○○000○00號住處見面,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王○○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0(王○○) (11:57:13) B:怎樣啦,齁 A:到哪裡了 B:等一下就到了,我覺得你很麻煩,你 娘勒,你為什麼不叫「阿麻尼」把東西放你那裏就好了,你娘的,很麻煩ㄟ,蛤 A:阿..東西就是我的喔,放我這裡喔 B:你娘,我感覺……你娘,你…這麼好 的朋友都不信任你喔,蛤,你娘的 A:應該是不信任你吧…講話講這樣 B:我去錢就拿給你了,阿你是..你娘機歪,還是…我沒拿錢給你,你東西不用拿給我ㄟ,對吧,對吧,是不是這樣,蛤 A:不用說那麼這樣,快一點,人家在等了 B:對吧,又不是在等我的問題,那是你 們的問題吧,ㄟ,我錢沒有拿給你,你東西不用拿給我,對吧,是不是這樣子 A:之前,就跟你說過好幾次了,沒有你 就找別人嘛,你現在找我,之後,你又反悔出爾反爾,這樣對嗎 B:我我我…等一下子就到了阿,什麼反悔出爾反爾,你娘你不知道又要等多久,你娘林爸是…有事情不能先去辦喔,你娘勒,我重點,你有,我去你有東西,我錢就給你,對吧 A:阿不就專程為你在賣,你婆仔勒 B:阿不然,你就沒有,你叫人在那邊等, 你娘勒,這樣子說的過去嗎,對嗎,我又不是吃飽閒閒一直等你就好,對吧 A:阿不就專程為你在冒那個風險 B:就不是那麼說的,我又不是給你吃夠 夠,你有,我哪一次沒有錢丟給你勒,你又叫人家在那邊等,等好幾個小時,說得過去嗎,蛤 A:你為什麼不把本錢拿來,一次就好, 阿,要人家在那邊拿 B:好好..阿我等一下就到,不用說那麼多了 A:好啦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6 鄭日新與王○○於109年12月5日20時40分至21時1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嘉義縣中埔鄉某處見面,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王○○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王○○) (20:40:09) A:喂。
B:喂,阿董欸,啊在哪裡? A:安那啦? B:幹你娘,安那啦?你娘,要找你啦。
A:你要找安那? B:蛤,你想呢?蛤! A:一樣齁? B:嘿啦。
A:好啦好啦,啊我在中埔這裡。
B:蛤?你你你,中埔我去過那邊逆啦? A:嘿啦。
B:喔,好好好,我騎過去那邊找你啦,嘿啦。
A:好。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0(王○○) (21:01:33) B:安那? A:你騎去哪裡啦? B:要到了啦,你娘嘞。
A:我覺得你騎過頭了。
B:蛤? A:我是覺得你騎過頭了。
B:我騎過頭,你娘不是我去過那邊?你娘阿不然勒?你娘勒。
A:你沒有嗎?我剛剛看到一個跟你一樣瘋瘋的樣子一直催過去。
B:懶趴啦你娘勒。
阿你...你朋友他朋友有沒有在那邊? A:沒有啦。
我等你啦,我等就對了啦。
B:蛤? A:我等你齁好。
B:恩,好好。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7 鄭日新與王○○於109年12月11日17時至同時28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鄭日新位於嘉義縣○○鄉○○村○○○000○00號住處見面,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向王志寬收取1000元後轉交「姊阿」,「姊阿」在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王○○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0(王○○) (17:00:12) B:欸,董欸。
A:安那啦? B:啊我叫你董欸要怎要怎樣啦?啊你娘勒,呵呵呵。
啊董欸你在幹嘛? A:唉,董欸啊就在做董欸啊,現在重點... B:欸,重點,我有方便去找你嗎?還是不方便? A:但是要,要要等幾分鐘喔。
B:啊不然等你,你有方便時再打給我。
A:好啦,好啦好。
好。
(17:17:44) B:欸。
A:你要找安那? B:欸...恩痾痾。
A:要找1個朋友喔? B:嘿啦嘿啦。
A:來。
B:你痾你你妳你厝喔? A:嘿啦我,嘿啦快點快點。
B:好。
A:你多久會到? B:馬馬馬上到。
A:好啦好掰。
B:我嘎我嘎阿忠載啦。
A:蛤?不要啦,喔。
B:安那? A:我我家這現在已經很多人了,已經快。
阿不然你在那個六十會啦外面啦,約在外面啦,苦竹寺啦。
B:蛤? A:約在苦竹寺啦。
B:好啦好啦好啦。
A:好啦好掰。
(17:28:25) A:喂。
B:嘿。
A:阿你什麼時候會到? B:要到了啊啊我,嘿阿,你可以出來,那個苦竹寺啊,嘿啊。
A:你直接嚕來我家啦。
B:蛤? A:嚕進來好了啦。
B:好啦,啊啊,1個,1個OK了喔? A:人已經在附近等了,啊你就嚕進來在車上等啦。
我也是。
B:好啦好啦。
A:齁。
B:好啦好啦好啦。
A:好啦好掰。
鄭日新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8 周○○ 鄭日新與周○○於110年1月1日20時7分至21時46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鄭日新位於嘉義縣○○鄉○○村○○○000○00號住處見面,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周○○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0(周○○) (20:07:02) A:喂。
B:現在在哪? A:家阿。
B:你在家? A:嘿阿,現在在家阿。
B:你在幹嘛? A:沒有啊。
B:啊現在載家而已喔? A:嘿阿。
B:你都沒有出去了喔? A:很少啊。
B:恩,外面沒有在跑了喔? A:也是有啊,加減人家打我就那個啊。
B:你會先拿嗎? A:蛤? B:有底先拿嗎?先處理嗎? A:哪有辦法? B:蛤? A:你們大家都馬這樣,現找的阿,就是你。
B:你那邊有底你那邊有底先先先拉兩罐嗎? A:先拉是沒辦法,要要現金,現過去的阿。
B:我也知道現今過去,我說你那邊有法度先拿某啦? A:齁,我一問一下啦。
B:明天給你啦。
A:我先問一下啦。
B:問一下馬上打給我。
A:好好。
(21:24:58) A:喂。
B:喂,我現在如果過去有某? A:欸。
B:啊你幫我帶一個朋友出來啦。
A:帶一個喔? B:帶一個啦。
A:好啦。
B:啊你甘有法度先去先去帶回來,我過去馬上要走哩。
A:我沒有法度啊,我現在沒法度,欸,現在就是說,要,較較較較划算就是要跑過去那邊了啦,說真的啦。
B:啊在那邊在哪裡? A:在你們那邊啊。
B:在我們這邊? A:嘿阿。
B:所以我還要等你過來我們這邊? A:嘿阿。
B:我們這邊哪裡啊? A:啊但但要但是也是要我過去,才會才會便宜啊,真的啦。
B:還,我要再載你來我這邊? A:嘿啦,你走這趟會划算的啦。
因為現在東西貴到,你自己也知道。
B:好啦好啦,晚點晚點啦。
A:啊,我我我朋友這邊半三個而已。
B:我是要找一個而已欸。
A:我知道我先跟你說欸,這樣。
B:半三個而已? A:對啊,這樣是不是划算? B:等等過來再看看啦。
A:好啦好啦。
B:喔,好。
(21:46:00) A:喂。
B:喂。
A:嘿。
B:我下交流道了,你準備可以出來外面等了嘿。
A:好啦好。
B:快點蛤。
A:好好掰。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9 林○○ 鄭日新與林○○於110年1月7日20時20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鄭日新位於嘉義縣○○鄉○○村○○○000○00號住處見面,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0(林○○) (20:20:13) B:喂。
A:出來了沒啦。
B:好我現在過去啦我現在過去樓下等我一下。
A:多久到? B:3分鐘。
A:快一點啦,掰啦。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 鄭日新與林○○於110年1月9日18時56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嘉義縣大林鎮與斗南鎮交接處之麥當勞前,由鄭日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林○○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林○○) (18:56:06) A:喂。
B:喂,大欸。
A:SEVEN 啊。
B:你在哪一個SEVEN ? A:東西向下來的SEVEN。
B:對啊我在這裡餒,中油旁邊餒。
A:中油,三線路這裡的SEVEN。
B:東西向,我們若從那邊回來南二高,過來接東西向會經,下哪一個SEVEN ? A:兩個SEVEN都可以,你是說,上次那個夾娃娃機那邊很多那邊那間逆啦。
B:喂。
A:喂,很多夾娃娃機那邊喔? B:我們,大林相等蛤,麥當勞相等蛤。
A:好啦好啦掰啦。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 陳○○ 鄭日新與陳○○於110年2月21日11時51分許,為右列所示通話內容後,相約在鄭日新位於嘉義縣○○鄉○○村○○○000○00號住處附近之苦竹寺,鄭日新以賒欠方式販賣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而完成交易。
A:0000000000(鄭日新) B:000000000(陳○○) (11:51:47) A:喂。
B:喂。
A:喂。
B:我啦我…沒有辦法打,用 公用電話打給你啦。
A:你是誰? B:我啦,阿忠啦。
A:喔〜嘿。
B:啊我要拿300還你啊你在哪?我有去你家啊。
A:…我現在沒在家啦,你等我一下啦。
B:要等多久? A:我現在在朴子啦,我現在要回去了啦。
B:啊你啊你甘有?身軀啊。
A:有啦,你就等我一下啦, 我沒有工具啦。
B:蛤? A:我沒有工具啦。
B:你沒有什麼啦。
A:工具啦。
B:好啦你,快點齁,我等, 我等很久了餒。
A:你看是哪不要在我家等 啦,現在那邊,那邊很多那個…的啦。
B:喔好好好。
A:去苦竹寺你知道有廟? B:去哪? A:廟啦。
B:廟逆? A:嘿啦。
B:好啦,我在那邊等你還是怎樣? A:嘿啦。
B:好啦好啦。
鄭日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附表二:扣案物品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備註 行動電話 1具 110年度保管檢字第220號 (本院訴194卷第65頁) HTC廠牌行動電話 (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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