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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84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之最新見解,依法應為觀察、勒戒之處遇(或經檢察官認為適當時,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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