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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奉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109年度金簡字第4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50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奉萱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裁定停止審判確定。
被告嗣經治療後,主治醫師張○○評估可以到庭,此有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112年9月7日中總嘉精字第1122501090號函附卷可考,是首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第364條、第455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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