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金訴,151,2021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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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杰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110年度
金訴字第9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9554號、第10136號、110年度偵字第566號、第3269號;
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55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杰宜(下簡稱被告)係設籍嘉義市○區○○里○○○街00號6樓1,於民國110年8月3日由其受僱人收受本件刑事判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自送達翌日起算20日(本件毋庸加計在途期間),其上訴期間計至110年8月23日(該日為上班日)屆滿,本件被告於110年9月2日方提起本件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中本院收文戳章可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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