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政宏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被告丁政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98號),本院嘉義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透過辯護人具狀主張願就本案被訴犯行坦承認罪,且提出其與告訴人之和解書為佐,因認上開和解書及表彰被告認罪意思之「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並未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所定程序於審理期日而為調查,恐影響被告本案所涉犯行與量刑,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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