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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汪俐妏
被 告 劉哲誠
林詠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 與第284條之1 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號、第89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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