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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林家祺
被 告 黃青年
黃兆陽
黃兆謙
羅文陽
上列被告等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青年、黃兆陽、黃兆謙及羅文陽被訴無故侵入住宅案件,已於111年2月24日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58號判決被告黃青年、黃兆陽、黃兆謙及羅文陽均無罪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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