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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林冠廷
法定代理人 吳梅蓉
被 告 何金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原簡易案件案號:110 年度嘉簡字第836 號、改通常程序刑事案號:110 年度訴字第43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另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 份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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