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附民,154,2021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林麗娟
劉秋伶
黃宇綸

陳秀慧
被 告 蔡啟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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