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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邱寶滿
被 告 王慶成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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