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附民,32,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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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吳庭妤

被 告 歐陽志宜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關於加重誹謗部分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就原告之起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然其於被訴刑事訴訟中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

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誹謗部分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因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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