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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吳庭妤
被 告 歐陽志宜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即訴之聲明內關於請求被告應賠償20萬元部分【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之加重誹謗部分,因刑事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故此部分損害賠償之請求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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