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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張耀文
被 告 劉弟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649號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耀文對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649號,被告劉弟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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