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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陳奐騰
被 告 陳宏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奐騰對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6號,被告陳宏恩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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