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交易,22,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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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珠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侯珠民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劉瑋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744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
侯珠民於民國109年4月19日11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省道台19線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市○村里○00○00○里○村里道路○○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按當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右轉,適有劉瑋宸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慢車道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發現時緊急煞車,倒地滑行後與侯珠民所駕駛之自用大貨車發生碰撞,劉瑋宸因而受有第3頸椎脊髓損傷、第3、4頸椎椎間盤突出、左側臂神經叢損傷之傷害,因左側臂神經叢損傷嚴重導致左上肢肩關節與肘關節永久喪失機能,已嚴重減損一肢(左臂)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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