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佩彌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及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1年2月14日達成和解,考量被告之利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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