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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松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肇事逃逸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松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就被訴肇事逃逸罪之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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