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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黃俊諺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孫志豪
孫志豪之雇用人(年籍、居所均不詳)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2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行經嘉義縣○○鎮○道0號高速公路南向254.4公里處,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由後追撞前方由林坤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後,因未拉手煞車向後滑行撞擊後方由詹可澄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適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至,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所致癲癇及頸椎病變、右側距骨閉鎖性骨折、頸挫傷含5*1.5公分擦傷、右肩挫傷、右膝3*5公分擦傷及左膝5*1.5公分擦傷等傷害。
爰依法對被告及其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91條之2、第195條規定請求:㈠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419,1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檢察官起訴意旨係認被告涉嫌過失傷害,然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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