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交重附民,7,2022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蔡幸吟
朱苡晴

被 告 鍾子朋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483號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鍾子朋被訴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48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而原告蔡幸吟、朱苡晴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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