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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蔡桂枝
訴訟代理人 歐宏仁
被 告 蔡智崴
蔡彰庭
陳欣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桂枝對本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115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88號),被告蔡智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對被告蔡智崴當時之法定代理人蔡彰庭、陳欣雅連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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